请教一下,我的情况要怎么处理,我03年进一家石材贸易公司工作,做了四年多,因老板以其妻名义开了另一家公司,要求我同时做二家的工作,我不同意,刚好我合同到期过了七天,因原先公司续签合同都会拖上二三个月才办,所以当时没注意,结果,老板因我不同意接那家公司退税就把我炒了.当时经理还说,我们的合同到12月31日到期公司和你不存在用工关系,太气份了,我到仲裁上诉,结果判下来是只赔了半个月工资,原先做的四年多都不算数,说是什么合同期满,不用赔,什么世道呀,以前劳动法不是做一年就要赔一个月的吗?现在没有了,那我们劳动都的权益谁来维护,判决下来说不服15天内上诉,我要不要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