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SmileDragon 于 2008-7-12 11:31 发表 
嫖客男甲与卖淫女乙夜宿,约定先进行性关系后,然后给钱。在发生性关系后,甲拒绝给钱,那乙能请求损害赔偿吗 ?行或者不行给个理由。不行时有其他方法救济吗?又或者这种利益根本无法被法律所保护即乙无法请求甲支付 ...
你最后一句话已经是标准答案了!不过实在不明白,5000元的嫖宿费,怎么那么高啊?
就算是合法受法律保护的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利索要发票的,否则可以拒绝付款,她能出示厦门服务业统一正式发票吗?
记住,下次要先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