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型商场、超市越来越多,由于这些商场、超市自身硬件设施和管理方面不够完善,造成了商品失窃之事时常发生。商家头疼之余想出了自认为很有效的方法———对被怀疑者搜身。那么商家的销售人员、保安人员到底有没有权力搜查顾客身体和随身携带的物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顾客在遭到商家怀疑而被商家要求搜身时,可以拒绝。
那么谁才能行使搜查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前述所称“侦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有权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商场、超市的保安人员通常是由商家自行聘请,或者是商家、超市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由保安服务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而保安服务公司属于企业性质,实行自收自支。因此,保安人员与其他岗位上的劳动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他们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不是有权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即:商场、超市的保安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均无权行使“侦查权”,无权对顾客及顾客所携带行李进行搜查、检查。
综上所述,商场、超市在遇到类似事件时一定不能自行对顾客进行搜查,只能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于顾客来说,如果在拒绝商场、超市的非法搜查行为无效的情况下而遭到商家强行搜查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向商场、超市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