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游离在鹭岛 于 2008-10-5 18:17 发表 
案发地点:福建省莆田市第十八中学,
案发人物:凶手:王风燕 受害人:蔡志华
案发概述:蔡志华是莆田市第十八中学高一(6)班学生,在7月3日下午2:40左右,被后座位同学王风燕忽然间用一把雪白的西瓜刀全身砍了 ...
专业律师咨询意见: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代表能放任自由,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并给予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中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致使精神病患者行凶,肇事等等,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用。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另外,我个人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妥善安置精神病患者,如将其安排到专门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交给其监护人监护,而不应该将其再次放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