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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胡斌!傻傻分不清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21 12:23:32

 
[小编若水整理推送]
 
        当大家还在争议杭州“5.7”飙车案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另一劲爆消息传来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网友们还把车祸现场拍摄到的胡斌与庭上受审的胡斌进行对比,其实不用很仔细看,也能看出端倪。一胖一瘦,一收一放,两人完全不同类型,雷的让人无语,“真找替身,你也找个像样点儿的呀!
       
 
 看网友与小鱼们搜索到的信息:
 
不说了,看图!

法庭上的胡斌

 
现场的胡斌
 

 

听说胡斌昨天已经连夜逃到北方了,假身份证都弄好了,等着去韩国整容,回来又是一条好汉这里有交警拖个10个工作日,等到判刑估计要3个月后,所以又足够的时间,胡父母就可以找一个长的像一点的人来顶罪(估计只要花个100万以内绝对搞定),到时候判10年也可以,反正关在里面的不是小胡了。所以要求新闻记者现场报道,直拍小胡的下落,同时在判刑前要有DNA比对确认。

虽然消息不确定,但是可能性很大。千万不要大家还冲动的在一旁指责,人家老早跑路了,臊愤慨,哎!
 
[杭州飙车案被告胡斌获刑三年]
 
        据中新网720消息,720下午3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73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5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蓝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该广场是否还在放映名为《金钱帝国》的电影。在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 130 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该院随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案审判长通报了“5?7”交通肇事案件的一审审理情况。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杭州日报、浙江卫视、杭州电视台综合频道等30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愤审判不公,家人哭断肠]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三年有期徒刑是对胡斌的顶格处罚。然而,这样的判决结果并没有让一直关注该案进展的民众满意,部分人甚至认为,应该修改刑法,加重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力度。
  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即便造成了人员死亡的后果,但只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或者赔偿积极,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判处缓刑也是常见的做法。西湖区法院在对胡斌的量刑上,是否为民意所左右尚不得而知,但这样的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不同寻常的。
  平心而论,从胡斌飙车致人死亡成为公共事件的那一刻起,杭州的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就为我们展现了另外一幅图景:它比较科学地鉴定车速,改变了原来仅仅根据肇事者的自述就草率宣布车速为70码,它也没有过多地考虑那100多万足够丰厚的赔偿金(那本来就是肇事者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减轻甚至免除对肇事者的刑事处罚,它甚至可以主动地将案件的证据材料以及进展都公布于众,表示要接受社会监督。即便部分人还不能接受这样一个判决结果,但至少它的过程和为之付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本案仅仅是一个个案,它值得称道的地方也许正是它值得怀疑的地方。如果不是碰巧被媒体曝光了,如果不是市委书记批示了,如果不是舆论持续关注,还会有这样的结果吗?人们总是从自身的经验出发来判断是非曲直的,正是由于司法公信力的丧失,才使得一个看上去很美的判决依然无法消除人们对司法生态的不安和疑虑,得不到应有的掌声。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三年有期徒刑是对胡斌的顶格处罚。然而,这样的判决结果并没有让一直关注该案进展的民众满意,部分人甚至认为,应该修改刑法,加重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力度。
  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即便造成了人员死亡的后果,但只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或者赔偿积极,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判处缓刑也是常见的做法。西湖区法院在对胡斌的量刑上,是否为民意所左右尚不得而知,但这样的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不同寻常的。
  平心而论,从胡斌飙车致人死亡成为公共事件的那一刻起,杭州的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就为我们展现了另外一幅图景:它比较科学地鉴定车速,改变了原来仅仅根据肇事者的自述就草率宣布车速为70码,它也没有过多地考虑那100多万足够丰厚的赔偿金(那本来就是肇事者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减轻甚至免除对肇事者的刑事处罚,它甚至可以主动地将案件的证据材料以及进展都公布于众,表示要接受社会监督。即便部分人还不能接受这样一个判决结果,但至少它的过程和为之付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本案仅仅是一个个案,它值得称道的地方也许正是它值得怀疑的地方。如果不是碰巧被媒体曝光了,如果不是市委书记批示了,如果不是舆论持续关注,还会有这样的结果吗?人们总是从自身的经验出发来判断是非曲直的,正是由于司法公信力的丧失,才使得一个看上去很美的判决依然无法消除人们对司法生态的不安和疑虑,得不到应有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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