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胡斌!傻傻分不清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21 12:23:32
[小编若水整理推送]
当大家还在争议“杭州“5.7”飙车案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另一劲爆消息传来“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网友们还把车祸现场拍摄到的“胡斌”与庭上受审的“胡斌”进行对比,其实不用很仔细看,也能看出端倪。一胖一瘦,一收一放,两人完全不同类型,雷的让人无语,“真找替身,你也找个像样点儿的呀!”。
看网友与小鱼们搜索到的信息:
不说了,看图!
法庭上的“胡斌”


现场的“胡斌”
听说胡斌昨天已经连夜逃到北方了,假身份证都弄好了,等着去韩国整容,回来又是一条好汉这里有交警拖个10个工作日,等到判刑估计要3个月后,所以又足够的时间,胡父母就可以找一个长的像一点的人来顶罪(估计只要花个100万以内绝对搞定),到时候判10年也可以,反正关在里面的不是小胡了。所以要求新闻记者现场报道,直拍小胡的下落,同时在判刑前要有DNA比对确认。
虽然消息不确定,但是可能性很大。千万不要大家还冲动的在一旁指责,人家老早跑路了,臊愤慨,哎!

听说胡斌昨天已经连夜逃到北方了,假身份证都弄好了,等着去韩国整容,回来又是一条好汉这里有交警拖个10个工作日,等到判刑估计要3个月后,所以又足够的时间,胡父母就可以找一个长的像一点的人来顶罪(估计只要花个100万以内绝对搞定),到时候判10年也可以,反正关在里面的不是小胡了。所以要求新闻记者现场报道,直拍小胡的下落,同时在判刑前要有DNA比对确认。
虽然消息不确定,但是可能性很大。千万不要大家还冲动的在一旁指责,人家老早跑路了,臊愤慨,哎!
[杭州飙车案被告胡斌获刑三年]
据中新网7月20日消息,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3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蓝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该广场是否还在放映名为《金钱帝国》的电影。在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 130 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该院随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案审判长通报了“5?7”交通肇事案件的一审审理情况。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杭州日报、浙江卫视、杭州电视台综合频道等30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愤审判不公,家人哭断肠]
.jpg)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三年有期徒刑是对胡斌的“顶格”处罚。然而,这样的判决结果并没有让一直关注该案进展的民众满意,部分人甚至认为,应该修改刑法,加重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力度。
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即便造成了人员死亡的后果,但只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或者赔偿积极,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判处缓刑也是常见的做法。西湖区法院在对胡斌的量刑上,是否为民意所左右尚不得而知,但这样的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不同寻常的。
平心而论,从胡斌飙车致人死亡成为公共事件的那一刻起,杭州的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就为我们展现了另外一幅图景:它比较科学地鉴定车速,改变了原来仅仅根据肇事者的自述就草率宣布车速为70码,它也没有过多地考虑那100多万足够丰厚的赔偿金(那本来就是肇事者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减轻甚至免除对肇事者的刑事处罚,它甚至可以主动地将案件的证据材料以及进展都公布于众,表示要接受社会监督。即便部分人还不能接受这样一个判决结果,但至少它的过程和为之付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本案仅仅是一个个案,它值得称道的地方也许正是它值得怀疑的地方。如果不是碰巧被媒体曝光了,如果不是市委书记批示了,如果不是舆论持续关注,还会有这样的结果吗?人们总是从自身的经验出发来判断是非曲直的,正是由于司法公信力的丧失,才使得一个“看上去很美”的判决依然无法消除人们对司法生态的不安和疑虑,得不到应有的掌声。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三年有期徒刑是对胡斌的“顶格”处罚。然而,这样的判决结果并没有让一直关注该案进展的民众满意,部分人甚至认为,应该修改刑法,加重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力度。
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即便造成了人员死亡的后果,但只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或者赔偿积极,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判处缓刑也是常见的做法。西湖区法院在对胡斌的量刑上,是否为民意所左右尚不得而知,但这样的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不同寻常的。
平心而论,从胡斌飙车致人死亡成为公共事件的那一刻起,杭州的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就为我们展现了另外一幅图景:它比较科学地鉴定车速,改变了原来仅仅根据肇事者的自述就草率宣布车速为70码,它也没有过多地考虑那100多万足够丰厚的赔偿金(那本来就是肇事者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减轻甚至免除对肇事者的刑事处罚,它甚至可以主动地将案件的证据材料以及进展都公布于众,表示要接受社会监督。即便部分人还不能接受这样一个判决结果,但至少它的过程和为之付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本案仅仅是一个个案,它值得称道的地方也许正是它值得怀疑的地方。如果不是碰巧被媒体曝光了,如果不是市委书记批示了,如果不是舆论持续关注,还会有这样的结果吗?人们总是从自身的经验出发来判断是非曲直的,正是由于司法公信力的丧失,才使得一个“看上去很美”的判决依然无法消除人们对司法生态的不安和疑虑,得不到应有的掌声。
相关话题
- ·胡斌?胡斌!傻傻分不清楚!2009-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