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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二手房指导价1日起调整 约为市场评估价70%

来源:厦门网 发布时间:2009-08-03 09:59:30

 
    约为市场评估价的70%,对税收影响较小
 
     8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抵押、租赁等)基准指导价做出调整,调整后的指导价约为市场评估价的70%。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昨日公布了这一信息。
 调整后的指导价并非全市统一价格,而是不同地段、不同结构的住宅分别都有不同的指导价。
 记者从市国土房产局了解到,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申报成交价高于基准指导价的,按申报价征收税费;低于基准指导价的,按基准指导价征收税费,或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
 据介绍,房地产三级市场指导价是为了防止国家税费流失而制定的最低计税指导价格,对规范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防止税费流失起了积极作用。
 上一次我市调整《厦门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是在2005年10月1日,至今已3年多。有关负责人说,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较大,二手房市场指导价与实际成交价格背离,二手房交易中成交价格低报现象严重,并由此引发了诸多纠纷,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该负责人说,由于商品房市场与二手房市场息息相关,互有联动作用,不对二手房交易指导价进行调整,二手房申报成交价格与商品房价格差距过大,将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据介绍,本次调整后的市场指导价格与市场实际成交价格仍有一定差距,仅相当于市场评估价的70%左右。不过,由于去年11月起我市对普通住宅实行交易税收优惠政策,故本次调整对普通住宅交易的税收影响较小。
 有关部门提醒,当事人依法纳税、如实申报成交价是房地产管理法和税法的要求,是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成交价,可能引发房产交易纠纷,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麻烦。管理部门提醒买卖当事人,应如实申报二手房成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