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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卖房妻没签字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来源:厦门网 发布时间:2009-08-03 11:19:58

 
    事情起源于2006年3月,雷某把夫妻共有的三套房子卖给卢某夫妇,并先后三次与买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谁知,时隔近两年,雷某的妻子林女士却称,不知道自家卖房的事,她要收回房产。卢某夫妇就纳闷了:当初签订合同时,林女士就在同一套房间里,怎么可能不知情呢?

    卢某夫妇当然不愿退房,因为付款好久了,厦门房价与当时相比也上涨,再说花同样的钱当时也能在别处买到好房子。为此,林女士一怒之下把卢某夫妇告上法庭。今年2月,一审法院判处他们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二审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卖方妻子称不知情

    直到2007年8月初,买方见左邻右舍已将房子产权办好,按合同约定也该办理产权过户了,于是卢某夫妇找卖主协商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可出其意料之外的是,卖主雷某的妻子林女士却称,自己不知家里的三套房子已被老公卖掉;当时因一些琐事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并分居;老公卖房,自己完全被蒙在鼓里。

    没过多久,卢某夫妇又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雷某妻子起诉卢某侵犯其权益,她要收回房产。

    卢某夫妇见状跳起来了,“买房钱付给雷某两年了,房价在飞速猛涨,从原来6000元的房价涨到现在叫价1.2万元。雷某夫妇不是利欲熏心吗?”卢某说,明明是丈夫卖房妻子知情,现在老婆竟然不认账,这还有天理吗?

    此情此景,除了冤枉和愤怒积压在心里,卢某夫妇更是百思不得其解:当初与雷某签合同时,其妻子林女士也在同一套房子里,只不过没有她的签字而已,为什么还说自己不知情呢。

    买来的房子住了快二年,可结果换来的却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卢某夫妇莫名其妙地成了“冤大头”。

    买主放心买了三套房

    2006年初,雷某夫妇因自有房拆迁后通过产权调换获得三处安置房,不久后,雷某打算把这三套安置房卖掉,于是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他进行登记卖房信息。

    通过房产中介,卢某夫妇去看了房子,感到十分满意,先后把雷某的三套房子买下来,他们均以每平方米6000元左右的价格与雷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三套房子总价值为187万余元,当时首付款为92.5万元。

    由于按合同约定交房的时间到了,2006年7月27日,雷某与卢某之妻廖女士再次签订了一份《购房补充协议》,廖女士确认收到雷某交付的三套房产,并约定房产内物业管理费、维修费、装修押金等均由卢某夫妇交纳。

    日子波澜不惊地过着,双方相安无事。 

    法院判处卖房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夫妇购买的房产是雷某夫妇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雷某却未经妻子林女士同意擅自将三处房产卖给卢某夫妇,侵害了林女士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处卢某夫妇与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等无效,并要求卢某夫妇返还房屋。

    卢某夫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林女士却一口咬定,自己的确对丈夫卖房不知情,为此卢某夫妇确实感到无奈和愤怒。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为提交新证据,确认这三套房子均未办理产权证,而且这三套房子确实是政府对以雷某的名义在宅基地上申建的房屋进行拆迁后,给予补偿安置的房源,依法林女士是这三套房子的共有权人。

    对于此案,二审法院的说法是,这三套房子是雷某和林女士是房屋的共有权人。卢某夫妇无法证明林女士明确知道卖房的事,也无法证明雷某有权代理林女士卖房。所以,卢某夫妇和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故法院驳回卢某夫妇的诉求,维持一审原判。

    说法

    为买房保险,应取得售房夫妻签字

    法律界人士指出,购买二手房时,买主最好要征得售房夫妻双方同意,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共同到房管部门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售房夫妻无法同时到场,可要求其办理公证等手续。同时,房管部门在过户时,如果能够增加要求产权人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并在处置房产的过程中要求配偶方到场并表示同意的话,就可减少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