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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厦门社保及公积金基数计算明细

来源:FISHOR 发布时间:2009-10-13 13:15:01

【小编八达整理推送】
 
2009年度按最高标准(基数8085元---2008年厦门平均工资2695元的300%),缴纳明细如下:

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14% 即RMB1131.9
个人缴纳8%  即RMB 646.8
总计:1778.7

医疗保险:
单位缴纳7% 即RMB 565.95
个人缴纳2%  即RMB 161.7
备注:总计727.65,个人缴纳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有129.36元划入个人帐户(剩余划入统筹)

工伤保险:
单位缴纳0.25% 即RMB20.21
个人缴纳0%   

生育保险:
单位缴纳0.4% 即RMB32.34
个人缴纳0%   

失业保险:
单位缴纳1% 即RMB80.85
个人缴纳0.5% 即RMB40.43

总计:121.28

社保个人缴纳合计:10.5%即848.93
社保公司缴纳合计:22.65%即1831.25


另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12%即RMB970.2
住房公积金公司缴纳12%即RMB970.2

社保+住房公积金合计
个人合计:1819.13元
公司合计:2801.45元
总合计:4620.58元






另附2008年情况(2008比2007增加了11.69%):

根据厦门市地税局通知,2008缴费年度(2008年7月-2009年6月)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申报即日开始,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从7月1日起生效;2007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13元,其60%为1447.8元,300%为7239元;2008年7月起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公布数为准。现将有关社保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参保人员(含按“厦门市户籍”缴费的)。这部分人员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本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07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0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均为员工本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额。缴费比例与去年相同。
    二、按外来人员参保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中心统一执行岛内单位的标准,即单位和个人均为8%。“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1447.80元)。其“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员工本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额,不低于岛内最低工资;“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额,但不能低于社平工资的60%,也不能高于社平工资的300%,其它缴费比例与去年同;
    三、住房公积金的计缴。以员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额为基数,但仍以“社平工资”的300%为高限,超过部分需按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为12%;

按最低标准(基数1448元----2007年厦门平均工资的60%):
社保个人缴纳:141
社保公司缴纳:330
社保合计471元

按最高标准(基数7239元---2007年厦门平均工资的300%),缴纳明细如下:

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14% 即RMB1013.46
个人缴纳8%  即RMB579.12

医疗保险:
单位缴纳8% 即RMB579.12
个人缴纳2%  即RMB144.78

工伤保险:
单位缴纳0.5% 即RMB36.195
个人缴纳0%   

生育保险:
单位缴纳0.8% 即RMB57.912
个人缴纳0%   

失业保险:
单位缴纳2% 即RMB144.78
个人缴纳1% 即RMB72.39

社保公司缴纳合计:25.3%即1831.46
社保个人缴纳合计:11%  即796.29

另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12%即RMB868.7
住房公积金公司缴纳12%即RMB868.7

社保+住房公积金合计
个人合计:1664.99元
公司合计:2700.17元
总合计:4365.16元

2009在2009基数上微调:

根据厦门市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有关部门将从2009年元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这四项“社会保障金”的征收费率和实行时间分别是:   
    1、失业保险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2、工伤保险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3、生育保险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上述社会保障金减征后,涉及到的个人各种保障待遇不变。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精神,本中心从即日起给系统内的所有企业调整相应的缴费费率,已经预缴的单位在下期缴费时给予相应的差额抵减。希望各单位给予配合。  


根据市政府“厦府办(2008)289号”文件:“关于第二批减免涉企收费项目的意见”要求,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交费率:“城镇职工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医疗保险费减征后,参保人员各项保障待遇不变,仍按照减征前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本中心从2009年元月1日起,依此通知给各单位进行相应的收费调整,对部分已预付社保金的单位,在下期收费中给予相应的差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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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到类似的信息:
养老参保日期: 20090725 养老缴费工资: 8085.0
医疗参保日期: 20090725 医疗缴费工资: 8085.0
工伤参保日期: 20090725 工伤缴费工资: 8085.0
失业参保日期: 20090725 失业缴费工资: 8085.0
生育参保日期: 20090725 生育缴费工资: 8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