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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图书的财产物权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来源:厦门小鱼网 发布时间:2016-07-25 11:04:25

 

 
       6月27日,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此外,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包括“数据信息”。

      在信息社会中,各类数据、账户、电子图书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确定虚拟财产的权属,如何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然而,一直以来我国都缺乏对此领域的权属界定和法律建构,令越来越多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处置陷入尴尬境地。此次草案对虚拟财产物权客体的表态,以及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做法,被认为将开启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序幕。

明确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是法律评判的基础

      “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对于上述草案中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做出了高度评价。

       杨立新表示,草案让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有法可依,为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他还以网络店铺的转让为例,进一步说明了草案的意义。“网络店铺的ID是由电商平台提供的,那么电商平台和网络店铺店主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是赠予、转让还是租赁?”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店铺这一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那么当电商平台和网络店铺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就没有统一的尺度去评判。

电子图书的财产权属性确立有助于保护作者的权益

      如杨教授所说,网络店铺的ID是由电商平台提供的,那么电商平台和网络店铺店主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是赠予、转让还是租赁?”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店铺这一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没有统一的尺度去评判,而且电子图书作者的权益无法完整的得到保护。比如,目前亚马逊、当当所销售的电子书,销售的流转从平台到读者,只是授权阅读模式,读者并没有真正的拥有电子书,也就是说读者并没有购得该电子书的所有权。事实上,在授权的模式下,乱象丛生的现象归结为以下的三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治。一、对于出版社而言版权无法有效保护,结算无据可依,过于依赖平台商,丧失主动权。作者利益受损,版权获取难度高;二、平台商无法控制拷贝数量,1个用户多个拷贝共存,侵犯著作者权益;三、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能购买到电子书的阅读权,非所有权,无法自由支配。盗版泛滥,难于形成付费习惯。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一锤子买卖,阅读完之后没有再利用的价值,哪怕想纸质书样一柜子一柜子摆在书房的虚荣满足感都没有,各方面严重地打击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然而,电子图书在财产权属性明确了情况下,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电子图书跟传统的纸质书一样,可以馆藏,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不仅彰显学识和身份,更方便自己随时使用,抑或是赠予他人、转让、租赁等支配权。因此,只要电子图书的财产权确立,以上三个问题就根治了两个。至于平台商无法控制拷贝数量这方面,在电子图书界早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技术和解决方案。厦门简帛科技早在2014年就推出了创新的DRM技术,以确保出版商对内容拷贝在互联网空间的全面管理为己任,保证复本的唯一性。把电子书从生产制作到平台销售,再到消费者的流转中最重要的拷贝唯一性给解决了。这对电子图书行业来说是福音,对电子图书的健康发展有着跨时代的意义。

呼吁虚拟财产法律体系尚需加快构建

      相比之下,美国、德国、韩国等一些国家在虚拟财产保护上走得更快一步。2010年11月1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了一项法律,将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韩国则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

      相比国外的经验,草案关于虚拟财产的物权规定显得姗姗来迟。而且,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草案对一些虚拟财产的概念还未厘清。重庆大学国家网络安全与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齐爱民撰文表示,作为因应大数据时代来临的基础立法概念,草案关于“数据信息”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为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大数据交易开展奠定了法律规则的基础,但草案中的“数据信息”是一个同质重复的不当概念。

      齐爱民指出,“数据”和“信息”不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但是相互具有关联性。因此,齐爱民建议民法总则在审议时应摒弃“数据信息”这一不当概念而使用“数据”作为立法概念。

      虽然草案明确了虚拟财产的物权,但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内知名互联网律师赵占领看来,虚拟财产的定义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什么是虚拟财产,又有哪些虚拟财产能够受到法律保护,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确认。”赵占领表示,个人微博账号、游戏装备、网站积分等许多虚拟财产的价值都无法衡量,因此在发生纠纷时也难以确定金额,也就难以定罪,这也正是需要法律进一步解释和规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则直言,即使民法总则审议通过,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第一是谁管,在虚拟世界中,很多虚拟财产由网络平台发行或提供,如果出现了纠纷,作为利益相关者,平台能否管理好?第二是怎么管,虚拟财产往往储存在用户的账号中,如果账号持有者不愿意公开信息,那么就无法查证。”王宗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