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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界死刑第一人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9-04-23 10:59:05



    杨彦明
    1958年生于辽宁沈阳
    1986年10月进入农业银行工行
    1998年6月,出任中国长城信托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
    2004年2月,离任
    “证券界死刑第一人”杨彦明,两次一审被判死刑,其两次上诉。由于杨彦明仍不肯说出贪挪巨款的去向。前天,北京高院终审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杨彦明死刑。
    第一次死刑:
    赃款未查清 判决被撤销
    杨彦明曾任北京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2月,杨被要求向下一任总经理交接时,他把许多的账目用粉碎机销毁,又指使手下把营业部的电脑资料进行了删除。
    2005年12月,一中院一审判决杨彦明贪污7000余万元、挪用公款2500余万元。虽然赃款去向不明,一中院仍判处杨死刑。
    杨彦明以事情不清为由上诉至北京高院,认为自己不应判处死刑。
    第二次死刑:
    账款去向 不影响贪污罪名
    2007年5月,北京高院撤销死刑判决,将案件发回一中院重审。
    一中院重新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彦明贪污,赃款去向不明不影响贪污罪名。一中院认定的贪污数额减为6900余万元,再次判决杨彦明死刑。
    杨彦明再次上诉,认为他不应被判死刑。
    第三次死刑:
    仍不肯说出赃款去向
    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时,对赃款去向一直以“记不清”和沉默相对的杨彦明,提出赃款用于行贿,作为相关费用给了一些单位和个人,但拒绝说出向谁行贿。
    宣判前,主审法官专门到看守所会见杨彦明,询问杨是否有揭发的行为,杨彦明仍不说赃款去向。
    北京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杨彦明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杨彦明的死刑判决尚未生效,还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
    对以北京高院的判决,杨彦明的律师钱列阳说,杨彦明贪污的钱去向不明,如果判杨彦明死刑,受贿的人可能永远无法查出。
    公诉人对此表示反对,称如果不判杨彦明死刑,等于给贪污人员一个启示,“只要不说出账款去向,即免死刑”。
    ■ 专家观点
    “说出受贿者,不一定免除死刑”
    对于杨彦明是否应判死刑,昨天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专家刘明祥表示,即使杨彦明说出受贿者,也不一定免除死刑。
    刘明祥说,如果杨彦明确有证据,或者一些明显的迹象,证明其行贿,且数额很大,那么应该暂时不判死刑,以便把其他的违法犯罪揭露出来,使受贿者得到追诉。
    但杨彦明只说有行贿,没有证据证明,这个时候如果不判死刑,可能会使其他的人仿效。
    而且,即使杨彦明说出受贿者,而他本人是行贿者,也不一定免除死刑。因为他只在行贿上以自首论,并不是立功表现。
    刘明祥认为,虽然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判处死刑非常慎重,但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的,仍然有必要适用死刑。
    刘明祥说,杨彦明如果在死刑判决执行前,检举揭发受贿者,可能会被中止执行,等司法机关查证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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