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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资企业到底能不能参与到互联网出版

来源:厦门小鱼网 发布时间:2016-07-07 15:14:52

背景:3月10日,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付诸实施。《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首次禁止了外资公司及中外合资公司在中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中方网络出版单位与外资或中外合资公司、境外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的项目,也都必须先获得官方审批。那么问题来了,外资企业到底还能不能参与到互联网出版。

法规: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至少明确阐述了两层意思,第一,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都好理解。根据中国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据了解,目前国内的巨头BTA都有“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业务,但是笔者为什么打引号,说明他们BTA的数字阅读业务通不过法律这关,比如:阿里,日本软银持股约31.9%;腾讯,南非MIH持股34%;百度,美国德丰杰持股约为25.8%,根据中国法律对中外合资定义的阐述,这些外国资本的持股均超过25%,不折不扣的中外合资企业。因此不能参与到互联网出版中来。第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早前,Kindle入华,绕不开政策瓶颈,除了不符合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属于禁止外商进入的领域,因此作为美国企业的亚马逊无法在中国单独申请电子出版的牌照。作为权宜之计,亚马逊选择了和拥有牌照的中文在线合作。中文在线手上的牌照在移动出版领域有用,但是对于亚马逊中文网上书城进入中国没有什么实际帮助,因为显然不符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作为借出方的中文在线违规,同时作为使用方的亚马逊也同样违规。

现状:外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境内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外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安全评估。因此,如果该办法的内容生效,作为外资企业的亚马逊中国将无法在国内从事任何与网络出版有关的业务。其与中文在线公司进行的Kindle书店运营合作也应当报版署进行安全评估。根据亚马逊网站电子书页面下方信息显示:“Kindle电子书店由中文在线提供运营支持,新出网证(京)字045号。”中文在线是有牌照的企业,显然,亚马逊中国拟通过与有照企业合作的方式解决牌照问题。但笔者个人认为,按照《规定》第十条规定,其目前的操作方式,仍然行不通。此外,就笔者使用的情况看,Kindle电子书店的从域名、服务器空间、阅读软件到购买电子书的支付,使用的都是亚马逊中国的服务,基本与中文在线无关,运营体现在哪里?因此,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员说此次亚马逊中国借牌运营违反规定的说法显然并非全无依据。

执法:当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运行已三月有余,相关执法却还没有严格落地。号称最严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新规定,能否落到实处,不是雷声大雨点小还有待观察。因此,笔者呼吁,为保护国家网络出版的数据安全、为繁荣中国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应加大力度、加快节奏地执法。对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严格的取缔,对于外资合作企业参与网络出版的行为严肃查处,对于寻租、转租牌照的行为严令禁止。只有这样,法规的法律精神才能得以弘扬,才能使整个网络出版行业繁荣、健康的发展。

结语:根据《网络出版管理规定》目前有涉足网络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巨头BTA该出局,以及号称强强联合的中文在线与亚马逊的合作在本规定的范畴下出局。当然,网络出版还是应该更多交由自律和事后严格监管,希望这一《网络出版管理规定》,对于接下来与之配套的细则文件。比如,到底三资企业能参与到哪种程度,可否与中国公司合作,经过批准,又是遵循哪些流程。比如,要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权限,一定要有权力清单。按照现在的规定,可能产生大量的寻租空间,细则一定要明细,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特别是要警惕政府不作为,因为按照现在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左右的空间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