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自爆那个“回扣小饭馆”是其同学的小侄儿开的!网友爆出更多“内幕”……
来源:厦门小鱼网 发布时间:2024-07-23 17:08:06
反正现在的舆论导向就是,只要被罚的当事人是“小微企业”,“获利少”,就属于“小过”,你行政执法部门罚人家了,哪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起罚点”从轻处罚的,也属于“重罚”,也要遭到舆论炮轰。
其实,这种错误的舆论导向从2022年的榆林芹菜案就开始了。
榆林芹菜案中,国务院第十六督查组和媒体刻意隐瞒了三个重要信息:一是芹菜不合格项目是毒死蜱超标一倍多;二是该案已经经过司法程序,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市监局处罚决定,当时正在二审中;三是被处罚当事人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抽检不合格了,此前已经有过一次,但那次因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而被免罚,这次是因为不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才被处罚。
但国务院第十六督查组和媒体向社会提供的信息只有“5斤芹菜”“被罚6.6万元”这些“抓眼球”的信息,从而使市场监管部门遭遇了一边倒的责骂(详情点击标题查阅《为啥要隐瞒这一重要信息?如果大家一开始就知道罗某夫妇售卖的是“毒死蜱”超标1倍多的“毒芹菜”,还会觉得他们冤吗?》),自此,“小微企业”、“违法金额小”、“获利少”也逐渐成了一些专家甚至司法部门判断是否“过罚相当”的标准,“小过重罚”、“过罚不当”也逐渐成了“流行语”。
就在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还高调炫耀了一个“小过重罚”的典型案例:2019年,年过七旬的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1瓶价格为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2024年2月4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曾庆合出售过期红酒的行为不予罚款。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详情点击标题查阅《又炫耀?过期红酒案罚款5万,最高检抗诉后罚款终被免!看另一案例:市监局领导帮助销售过期食品商户减轻处罚被处分,11名干部同时被查》、《看媒体宣传最高检这醒目的标题,这是要告诉公众:只要是小商小贩,不论是售卖“毒死蜱”超标芹菜,还是使用“鬼秤”,都属于“小过”吗?》)
看见没,连最高检都只拿“小微”、“违法金额小”、“获利少”当作判断是否“过罚相当”的标准了,你让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还讲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考虑什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面对这样的法学专家甚至最高检的观点,面对这样的舆论导向,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该如何是好?
唉,“小过重罚”、“过罚不当”居然成了“流行语”,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字里行间,大家应该能够看得出来,其实老梁最担心的是连最高检和法学专家们都只拿“小微”、“违法金额小”、“获利少”当作判断是否“过罚相当”标准的时候,这样的导向会引导违法当事人或为其站台的相关利益人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挖空心思地只向社会公众突出展现“小微”、“违法金额小”、“获利少”的情节(像当初的榆林芹菜案那样),以博得社会舆论同情,给执法部门施加压力,从而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
文章推送后,有很多网友给老梁发来消息提供了一些“内幕”线索。按照网友提供的线索,老梁进入为“回扣小饭馆”仗义执言的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的视频号,确认那个“回扣小饭馆”确为李建伟教授一个同学的小侄儿开的,且这个信息是李教授亲口说出来的。从李教授视频号的留言中,很多网友爆出了这家“回扣小餐馆”的“内幕”。
由此看来,老梁关于“违法当事人或为其站台的相关利益人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挖空心思地只向社会公众突出展现‘小微’、‘违法金额小’、‘获利少’情节”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今天本号将这些信息汇总推送的大家,供大家分析研究。
需要声明的是,这些所谓的“内幕”都是网友的一家之言,需要官方认真调查核实,尽快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
还有,如果经官方调查,最终确认网友所言属实,那么,为“回扣小饭馆”仗义执言的这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是否也应该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呢?
当然,如果经官方调查这些网友所言属于恶意编造,那么这些网友也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嘛!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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