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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险:投保千万别踩这个坑!小心保单被拒付解约

来源:厦门小鱼网 发布时间:2026-03-16 10:34:05

     案例回顾
    2025年10月,林女士到一位著名的乳腺外科医生处问诊,通过医生的触诊,高度怀疑林女士左乳结节有恶性可能,建议她尽快手术。听从医生的建议,林女士很快住院并完成了手术,术后病理明确诊断为左乳浸润性癌。术后,林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原来,林女士在2024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附加住院医疗的保险产品计划,投保时的健康告知环节,林女士认为自己平素身体健康,并没有什么疾病,也没有住过院,因此健康告知所有问题都勾选了“否”,该保单以核保结果为标体顺利承保。
    经公司调查发现,林女士早在2019年体检时就发现了左乳结节、甲状腺结节和肺结节等健康异常,但林女士投保时并未告知。最终,本案因林女士投保前存在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保险产品投保时都需要进行健康告知,林女士投保的保险产品计划投保前需根据健康告知项告知健康状况,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肺结节都属于其投保产品健康告知项中需要告知的疾病,若林女士如实告知以上疾病,核保结果通常会对甲状腺、乳腺及肺部相关肿瘤做重疾及医疗险除外责任,也就是发生相关疾病,保险公司将免除赔付相关保险金的责任。而林女士投保时未告知相关疾病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公司的承保决定,本案拒付并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何做好如实告知
    以投保书健康告知问询为准:我国实行的是 “询问告知主义”,客户只需对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询问以外的问题无需告知。一切以客户投保时健康告知环节的问题问询为准,不以个人主观想法、有限经验判断是否告知;
    逐项如实告知:投保时仔细阅读健康告知问询项,逐项如实回答。告知时注意询问的时间范围及告知信息的准确性;
    及时补充告知:保单承保后,如发现在投保时因疏忽等原因未按健康告知问询项充分告知的,客户应及时办理补充告知,公司将重新审核。以避免未来不必要的理赔纠纷,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保险的意义,是让生活不被意外改变。平安人寿厦门分公司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让我们从一份坦诚的健康告知开始,真正为自己和家人撑起一把坚固的“保护伞”。
    注:
    1、个体出险情况存在差异,文中理赔案例仅供参考;理赔结论由公司审核出具,保险代理人不能向客户承诺理赔结论。